有鑒於有鑑於邱義仁及杜正勝,用盡各種理由就是不到立法院委員會中備詢,所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了「立法院
職權行使法第廿六條修正草案」,行政官員未經准假,不列席會議,可經由立法院院會決議,對缺席官員處以三萬元的罰鍰,並且限期列席,如果被罰的官員還是不來,可以按次連續處罰。

看到這篇報導想想這就是我們人民出錢養的官員
若要是在一般的民營企業開會出席不是很正常的一件事情嗎?
更何況是替人民做事的政府官員怎可以怠忽職守呢?
我同意立這種法來約束那些沒有擔當愛閃避的的政府官員
也就是因為沒有建立起制度,讓他們可以在夾縫中找漏洞鑽
現在至少有個條文可以來約束,希望他們尊重立法院的監督
不管有沒有作用至少有嚇阻作用讓他們能戰戰兢兢...

但更諷刺的是立法委員的出席率似乎也不是很好
常常會看到公民監督國會聯盟有公布立委開會的出席率
不管是哪一黨都一樣也是都是出席率很低的委員
我們每年支付龐大的經費給這些立委,就是希望立委們能為民喉舌
官員無故不到要懲處,那立委無故不開會呢?要不要也應修個法規範自己呢?
要刮別人的鬍子之前是不是要先將自己的刮乾淨?

這是權力的傲慢嗎?但這權力不是人民給你們嗎?
只希望大家讓認清楚這些怠惰的立委或是官員
下次要打分數時請給他們痛痛的一擊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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